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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学习笔记:善意取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12-24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有三方当事人:权利人、让与人、受让人;即让与人(没有所有权的占有人)将自己占有的物不法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此时原权利人丧失了所有权,受让人取得了所有权。

  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受让人的善意是推定的,如果是恶意,承担举证责任。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不影响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当事人之间只有法律关系,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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