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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学习笔记:撤销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9-05

  1、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才能够发生效力。

  2、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撤销权受行使期间的限制。

  《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提示: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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