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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战略管理微学习笔记:联合发展和战略联盟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5-07

  联合发展和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

  (一)合营企业(co-operated enterprise)

  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成立第三方组织,进行共同管理、共同承担风险和共享利润的企业或以其他系统化的方式合作来共同对企业进行控制。

  合营企业具有以下优点:1.允许企业覆盖大量的国家或地区;2.可减少政府干预的风险;3.可对经营进行更紧密的控制;4.合营企业中有本地企业可提供当地知识;5.它也可以作为一项学习活动;6.为成本高的技术研究项目提供资金;7.经常可用于购买或建立全资的国外制造企业;8.可从另一家企业那里获得在一家企业中无法获得的核心竞争力。

  合营企业的缺点是:

  1.在利润分成、投资金额、合营企业的管理以及营销战略方面存在严重的冲突;

  2.合营各方为保护知识产权而产生的问题;

  3.当合作一方改变经营战略或被另一家企业收购时,它可能会计划退出合营企业;

  4.缺少管理权益。合营企业的管理者可能会被排除于母公司的管理核心之外;

  5.可能会难以跨地理领域或法规领域实施合同权利。

  (二)特许经营(Franchising)

  特许经营是指具有产品、服务或品牌竞争优势的企业,选择并授权若干家企业从事其特许业务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

  1.制造企业与零售业相结合;

  2.制造企业与批发商相结合;

  3.服务企业与零售店相结合;

  4.批发商和零售店相结合。

  (三)OEM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

  含义一方(委托方)提供技术、工艺、设计方案、市场、规范、标准、质量要求等产品要素,另一方(制造方)按订单加工的长期战略联盟方式,也称委托制造。

  条件

  1.委托方应该具备的条件:优秀的技术输出能力;优秀的品牌形象;广泛的市场网络;产品开发能力;技术控制能力。

  2.制造方应该具备的条件:过剩的、优秀的制造能力;真诚的合作意愿;缺乏市场开拓能力。

  特点OEM方式实际是一种强强联合的方式,合作双方是优势互补。一方拥有过剩的生产力,通过产销量的增长来降低单位产品的制造成本;而另一方则是通过原有的网络优势、品牌优势促进产品销售,降低各种广告、促销费用,相对地降低了营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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