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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8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对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动的行为人对所拥有的标记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其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这是其与其他有形财产所有权最根本的区别。

  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产生由法律规定。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专有性即排他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二是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同时对同一属性的知识产品享有权利。

  【相关考点】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不能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5.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分类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与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在创造、利用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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