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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7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一经签发,就存在这三个基本当事人。随着票据行为的实施,还会出现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非基本当事人。

  2.汇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 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 
(1)出票人。指“签发行”。(2)受款人。指收款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其他人。(3)付款人。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商业汇票 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 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 
(1)出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2)承兑人,出票人如是卖方,承兑人为买方,出票人如是买方,本人为承兑人。(3)付款人,是买方的开户银行。(4)受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 
银行承兑汇票 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1)出票人是承兑申请人。(2)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3)受款人是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即卖方。 

  注意1:付款人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时自己须承兑,如果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话,自己不必承兑,而是请求自己的开户银行担当承兑人,自己则处于承兑申请人地位。

  注意2: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区别是承兑人不同,更主要的区别在于:①商业承兑汇票是付款人利用自己的资金信誉,承诺在到期日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②银行承兑汇票,则是利用银行的资金信誉,由银行向收款人承诺,于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由于银行信用比一般企业的信用可靠度高,银行承兑汇票之安全性显然超过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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