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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本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8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五、本票

  一、本票概述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不需要承兑。

  (二)本票的种类

  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二、出票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本票的出票与汇票一样,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1.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注意:与汇票相比,缺少“付款人名称”,因为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2.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注意:与汇票相比,缺少“付款日期”,因为见票付款。

  三、见票付款

  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四、对汇票有关规定的引用

  汇票中的有关规定,如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等具体制度,都可适用于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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