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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汇票的付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6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的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

  ③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④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

  (2)汇票中,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对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

  【解释】支票中,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第九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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