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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银行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银行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发卡银行 权利 ①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②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③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④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义务 ①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②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③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④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6项内容。⑤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⑥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⑦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持卡人 权利 ①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②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③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④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⑤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义务 ①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②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③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④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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