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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审查后的存款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三)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核准程序与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程序相同;如果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核准程序与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程序相同。

  (五)个人存款账户的开立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存款账户。

  (六)异地存款账户的开立

  《账户管理办法》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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