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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0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知识点二十、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一)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对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其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相关考点】第一章: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行纪与委托: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名义。)

  (二)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与代理: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居间与委托: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居间与行纪: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居间合同的受托人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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