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更多经验
  • 注会25周年庆
  • 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运输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0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知识点十七、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概述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二)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货运合同

      1.托运人享有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上一页]   [下一页]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355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公众号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