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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合同的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1-13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1. 合意解除

  (1)协商解除:事后双方协商一致。

  (2)约定解除:事前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2.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第5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④运输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四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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