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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0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二、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获得。

  (2)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关系可以表现为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1)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相关考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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