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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共有物的处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0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三、共有物的处分

  (1)共有物的处分。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符合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可以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

  (2)费用的承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协议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

    ①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

    ②不管是就原物进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各共有人就分得财产取得单独的所有权。

    ③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注意:建筑物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但不发生上述处分及分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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