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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物权的民法保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0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物权的民法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物权人的物权进行保护。根据保护方法的不同,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其中:①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物上请求权;②债权的保护方法则是指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的救济手段。

  (一)物上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可依意思表示方式进行,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也可依诉讼方式进行。

  2.根据具体救济内容的不同,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

  1.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除得要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外,还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赔偿损失。这两项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请求权的行使以侵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为前提。

  2.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不同。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本身产生,因此其权利的行使不以相对人有过错为必要。债权请求权则多以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

  3.如果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构成侵权行为时,可以同时适用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既要停止侵害,还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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