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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09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45天批准)

  3、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比照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的协议 合作各方对设立合作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有抵触时,以合同为准。 批准后生效,有重大变更的需要批准。
内容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合作企业的合同(14项内容) 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作企业的章程(11项内容)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作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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