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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09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一)董事会

  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到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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