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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1-01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必经复议: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选择复议:

  (略)

  注意: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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