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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料整理:进出口税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3-03

  税率及运用

  (一)进口关税税率

  ①税率设置:自2002.1.1起,税则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②计征办法:基本上是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A、从量税: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从量税是每一种进口商品的单位应税额固定,不受该商品进口价格的影响,因此,这种计税方法的特点是税额计算简便,直达手续快捷,并能起到抑制质次价廉商品或故意低瞒价格商品的进口。

  B、复合税: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复合税既可发挥从量税抑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特点,又可发挥从价税税负合理、稳定的特点。

  ③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二)出口税率:只有一栏,即出口税率(20%-40%)。

  (三)特别关税:①报复性关税②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③保障性关税

  为保护我国产业,进口产品经初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 个月。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经终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征收期限一般不超过5 年。

  (四)税率的运用:(熟悉一下,注意选择题)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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