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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会计》总结: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10-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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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经典例题]

  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用A原材料一批与乙公司交换其持有丁公司8%的股权。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5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经协议,原材料作价60万元。正保公司取得了丁公司股权后,对丁公司无重大影响。有关资产转让及产权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假设该批原材料的计税价格也为60万元。

  (2)下设的职工食堂享受企业提供的补贴,本月领用自产产品一批,该产品的账面价值10万元,市场价格12万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l0%,增值税税率为17%.

  (3)将外购的液晶电视发放给职工作为个人福利,每台电视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价)为1.5万元,其中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为80人,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为20人,公司管理人员为16人,专设销售机构人员为32人,建造厂房人员26人,内部开发存货管理系统人员为6人。

  (4)一工程项目领用外购生产用B材料50万元,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8.5万元;该工程同时领用自产C产品,该产品实际成本为75万元,计税价格为90万元。

  (5)将自产C产品一批捐赠给希望工程,其实际成本为30万元,计税价格为50万元。

  (6)因暴雨毁损库存D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万元,收回残料价值0.08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16元,购入D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例题答案]

  (1)用A原材料对丁公司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70.2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借:其他业务成本  45

    存货跌价准备  5

    贷:原材料     50

  (2)职工食堂补贴属于集体福利,领用的自产产品不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5.2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应交消费税       1.2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贷:库存商品           10

  (3)将外购的液晶电视用于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生产成本       140.4(80×1.5×1.17)

    制造费用    35.1(20×1.5×1.17)

    管理费用       28.08(16×1.5×1.17)

    销售费用    56.16(32×1.5×1.17)

    在建工程    45.63(26×1.5×1.17)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53(6×1.5×1.17)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15.9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15.9

    贷:库存商品             270(180×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5.9(180×1.5×17%)

  (4)工程项目领用外购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58.5

    贷:原材料——B材料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领用自产产品:

  借:在建工程   90.3

    贷:库存商品——C产品  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90*17%)

  (5)捐赠C产品:

  借:营业外支出   38.5

    贷:库存商品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50*17%)

  (6)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

    贷:原材料   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34

  批准处理后:

  借:原材料 0.0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0.08

  借:其他应收款      1.16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6

  借:营业外支出   1.1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

  [例题总结与延伸]

  本题基本上包括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最常见的一些账务处理,一定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下的处理,不要混淆。在会计上,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但要按照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有一点需要注意: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将进项税额转出;由于核算、计量差错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得转出。

  [知识点理解与总结]

  1.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但是要注意,视同销售在会计上并不一定就要确认收入,视同销售和确认投入不是完全的等同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①上述(4)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②上述(8)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除此以上2种情况外,其他6种情况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理:

  以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为例:自产的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这里的非应税是指非应增值税,即不应计算交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是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即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是计入销项税额还是将进项税额转出要看该原材料是自制的还是外购的。

  外购的货物直接用于工程项目,即直接被消耗,其已退出了有形动产流通的领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以前计入了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那么就要将该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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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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