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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强化预习: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普通 来源: 2013-04-07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应正确理解"委托加工"的税法含义。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四)其他应税消费品

  1.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

  2.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税额)

  现有税目14个。具体如下:

  (一)烟

  1.卷烟

  卷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工业和商业批发两个子目,分别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征收。

  (1)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

  税率: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税率:36%加0.003元/支

  (3)商业批发卷烟:5%

  2.雪茄烟

  税率:36%

  3.烟丝

  税率: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包括:①甲类啤酒,250元/吨;②乙类啤酒,220元/吨;

  (4)其他酒,10%;

  (5)酒精,5%.

  【注意】(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 "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不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五)鞭炮、焰火,15%;

  (六)成品油

  (1)汽油,包括:①含铅汽油,1.4元/升;②无铅汽油,1.0元/升。

  (2)柴油,0.8元/升;

  (3)航空煤油,0.8元/升;

  (4)石脑油,1.0元/升;

  (5)溶剂油,1.0元/升;

  (6)润滑油,1.0元/升;

  (7)燃料油,0.8元/升;

  (七)汽车轮胎,3%;

  【注意】(1)用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型地形车的轮胎,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2)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①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1‰

  ②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

  ③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④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⑤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⑥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⑦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5%;

  (2)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3)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

  (十一)高档手表,20%;

  (十二)游艇,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

  (十四)实木地板,5%.

  【提示】(1)只需掌握应税消费品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在试题中会有提示。

  (2)注意掌握对卷烟、白酒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复合征税方法,以及卷烟批发加征消费税的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该规定第11条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刑事责任

  八、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出口退(免)税制度的一般规定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所谓零税率,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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