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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微笔记:经营者集中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11

  1. 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经营者集中是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最常见的途径之一。因此,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规制制度,也就成为反垄断规制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2.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根据合并后原经营者主体资格存续与否,经营者合并可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为一个新的经营者,原来几个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均消失的合并行为;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其中一个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存续下来,其他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消失的合并行为,也称兼并。如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后,波音公司存续下来。

  根据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在产业链上的关系,经营者合并可分为横向合并和纵向合并。横向合并,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纵向合并,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经营者合并规制,涉及反垄断法、公司法、证券法,实务中涉及大量的会计、审计业务。

  3. 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根据获得控制权的途径,可分为股权式控制、联营式控制和债权式控制;根据控制的内容,还可分为财产型控制、业务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根据控制与被控制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关系,又可分为横向控制和纵向控制。由于基于上述控制关系,形成紧密的经济关系,使参与者迅速提高市场支配地位,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供了前提。因此,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都需要进行规制。

  4.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许可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实体条件。①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②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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