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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论坛笔记:公司的解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2-21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具体规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1、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股东可以提起股东直接诉讼,要求行使知情权、分红权等。

  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解决问题。

  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直接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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