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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论坛笔记: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2-19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该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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