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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分享: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2-03

  1.人大监督

  (1)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审查权,有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批准权,有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变更撤销权,有权撤销或者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还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监督权,有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②审批权,有权审批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以及本级政府的决算;

  ③撤销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2.审计监督

  审计署有权直接进行审计的事项:

  (1)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

  (3)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3.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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