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上市交易:
(1) 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3) 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 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其上市交易;
(4) 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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