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微笔记: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1-14
普通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根据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以与对方谈判为借口,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谈判。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经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但不告诉对方,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