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微笔记: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义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1-12
普通
对于一般的市场主体的义务,在民商法等领域已有规定,当这些市场主体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时,同样也要承担这些义务;同时,还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1、市场主体应当接受依法作出的调控和规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控和规制。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主要是从纵向对策的角度来看的。从横向对策的角度来说,则涉及依法竞争的义务。
3、主体的依法竞争义务,除了传统意义的以外,还可能被赋予新的含义。
4、各类主体都可能成为竞争者,消费者个人一旦从事经营性活动,也就成为了经营者,同样也要履行依法竞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