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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经济法主体-分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17

备考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分类

分类主体举例
根据调整领域不同分类宏观调控法主体
(间接引导)
调控主体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
受控主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社会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直接规制)
受制主体
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
【提示】主体地位不是平等的,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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