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11-07
普通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注意1】界定的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注意2】不是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链接】《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一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