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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微学习笔记:反垄断法律制度合同的订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8-09
普通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格式条款

  1、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1、要约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A、内容具体确定

  B、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C、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D、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

  5、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7、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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