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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学法】《经济法》股东内部转让份额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1-10
普通

  编者按:通过听正保会计网校名师讲解,然后对实际案例的分析使我们掌握具体的知识内容,从而不去每天死记硬背枯燥无味的法律内容。让我们轻松、高效学习,以从容应对2011年5月份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案例】——“股东”内部转让份额行为是否有效

  2002年6月11日泗阳县第三医院(下称三院)按照股份制的形式实行产权置换,改制后的三院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2002年12月15日,32名股东一致同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了三院章程。章程中对股金转让规定内部可以自由转让,对增加新股东未作规定。三院根据该章程选举产生了董事会,董事长由戈瑞庭担任。后又加入2名股东,共有34名股东,李红专、刘学广均为该院股东之一。2003年2月17日经股东大会通过,刘学广收购了原股东中21位股东的股金,个人控股超过51%。2003年3月4日戈瑞庭与刘学广签订了“三院转股协议书”。明确刘学广因控股超过50%成为当然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此次转股后,股东人数为13人。转股后,刘学广聘请吴正江为该院院长,聘请蔡登素为该院顾问。2003年4月21日刘学广召开股东会议,议题是内部如何扩股。三位第三人分别于2003年5月19日、5月23日交纳股金。2004年5月22日刘学广主持召开“(扩股后)第一次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14人(其中包括李红专),2人缺席,12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该会目的第一项主要是新入股股东与各股东见见面谈一谈。2003年6月2日刘学广转给吴正江股金99000元、蔡登素股金96000元、陈孚建股金20000元。2003年6月11日刘学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通报了转股情况,并一致通过2003年6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2003年6月16日下午3点,吴正江主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和监事,会议记录记载: 14人出席会议(其中包括李红专),2人缺席(其中王岩松后注明“弃权”)。会议选举了新一届三院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李红专落选,中途和另一股东俞富香离开会场。参加会议人员除该二人外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003年6月11日刘学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通报了转股情况,并一致通过2003年6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2003年6月16日下午3点,吴正江主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和监事,会议记录记载:14人出席会议(其中包括李红专),2人缺席(其中王岩松后注明“弃权”)。会议选举了新一届三院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李红专落选,中途和另一股东俞富香离开会场。参加会议人员除该二人外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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