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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0-11-30
普通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力与义务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名称   职权(权利)   职权(权利)特点   职责(义务)   职责(义务)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调制权   依 法行使且不可转让不可放弃   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权利不可滥用、职责不可放弃   职责要依法履行   
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   市场对策权   依法行使且可以转让可以放弃   接受调控和规制并且要依法竞 争   义务要依法履行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 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大类。

宏观调控权  财政调控权  财政收入权  征 税权   
发债权   
财政支出权  预 算支出权   
转移支付权   
金融调控权  货币发行权  
利率调整权  
计划调控权  产业调控权  
价格调控权  
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立法权  垄断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  
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一般市场规制权
特别 市场规制权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权 利义务的配置上   不均衡性   (调控主体权利多义务少)(受控主体义务多权利少)  
法律规范分布上   倾斜性”   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 规制主体倾斜  
义务规范的分布更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   
权利义务对应程 度上   不对等性   权利义务不对等,依赖间接手段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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