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政策
一、报名时间:2008年12月5日至12月25日
二、报名地点:裕华区会计科15楼1524房间
三、报名条件:
(一)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二)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学历不区分财经专业和非财经专业,不强调是否具备初级会计资格或助理会计师资格。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上述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09年底。凡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不得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考试前发现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一律取消参考资格,考试后发现的,其考试成绩无效,颁发资格证书后发现的,取消资格收回证书。
四、考试科目:
初级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要求在同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中级考试科目: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要求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收费标准
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为10元,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为每科41元。
六、报名时所带证件
身份证、学历证、会计从业资格证、近期同一底版彩色一寸免冠照片3张、近期黑白一寸免冠照片1张。
七、考试时间
2009年5月16、17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5月16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6:30 | 经济法 | |
5月17日 |
|
| 9:00—12:00 | 中级会计实务 |
八、证书发放
参加初级考试的考生考试合格后,持准考证、身份证、学历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到市人事局职称处换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参加中级考试的考生,请先到区财政局会计科领取单科合格证书,待连续两年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携带以上证件到市人事局职称处换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人事局职称处办公地址:广安街39号(天滋商务楼)4层406房间,联系电话:86219618。
裕华区财政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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