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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微学习笔记:背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6-04

  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记载“不得转让”,这是“任意记载事项”,即记载于票据上就有效,而不是“背书附条件”)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my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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