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和评审材料申报工作已经开始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经贸委职称办发[2006]4号和苏州市经贸委苏经贸人[2006]20号文件精神,本年度高级经济师认定和评审材料申报工作已同时开始,并采取书面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法,有关申报认定和评审条件、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请详见以下附件:
附件1、常熟市经贸委《关于报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认定材料的通知》(常经贸政[2006]11号)。
附件2、省经贸委职称办“职称申报注意事项”
为做到职称评审认定工作科学、合理和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从“有利于评审认定公正、有利于职称管理”的角度出发,今年拟对经济专业高级职称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现将申报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按评审或认定要求将个人申报材料整理成册,同时将个人信息资料在网上填报,部分材料如业绩成果证明、各类证书、任职文件等通过扫描的方式录至网上申报系统。
(一)申报人员需提交的评审材料。
1、按照评审或认定条件要求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省辖市申报人员书面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辖市经贸委;省直单位申报人员书面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经贸委。
2、提交书面材料的同时,申报人员个人需将书面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本及扫描文件等个人信息资料录至网上申报系统。文件可由申报人员自行扫描,也可由省辖市经贸委予以协助扫描,建议扫描使用PDF格式。
(二)各市经贸委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人员个人书面申报材料统一存放于各省辖市经贸委,待省高评委评审或认定结束并下达批复文件后,返还给申报者个人。各省辖市经贸委在评审材料申报截止日期前,需向省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评审(认定)函;
2、申报人员一式三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表》;
3、申报人员免冠一寸正面彩色照片。评审和认定两类人员用信封分装,50张以内照片装一个信封,超过50张另装。照片背面应写清本人姓名,同名人员应另写所在单位以示区别。
二、关于申报流程
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应按照评审或认定条件的要求如实提供,不弄虚作假;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及各级经贸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程序逐级申报。
(一)申报人员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出具委托评审函或委托认定函;
(三)县(市、区)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辖市经贸委职称部门。如所在单位属省(市)直单位,可直接报送至省(市)经贸委职称部门;
(四)省辖市经贸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录入和传送;
(五)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的材料,由省辖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按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六)省辖市经贸委进行网上申报材料与书面申报材料审核比对,将审核通过人员申报材料网上传送至省经贸委职称办,并报送书面委托评审函、委托认定函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表;
(七)省经贸委职称办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送省高评委评审或认定,复审不通过的申报材料退回各市(单位)或重新补报;
(八)省高评委评审、认定结果公示后,省人事厅公布最终评审及认定结果,省经贸委发放高级资格证书。
三、关于职称材料审核
实行网上申报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省辖市经贸委的工作量,省辖市经贸委除了审核书面材料的真实性以外,还要确保书面申报材料与网上申报材料的一致性。为确保材料的真实一致,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各省辖市经贸委需有重点地审核以下几点内容:
(一)申报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拟申报职称。工作单位名称限定在15字以内,超出的应重新填写由申报者个人提供或经其确认的单位简称。“单位”一栏应仅填写一个单位的名称,同时管理几个单位或在几个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填写申报者本人在其中任职并且对申报者本人来讲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单位。
(二)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资历。任职年限应从取得中级资格时间开始,至申报年度前一年年底为止计算。非经济专业中级职称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须取得经济师资格并且目前从事经济管理或经济研究工作,其任职年限以最早取得的中级职称时间算起。其他系列高级职称转报高级经济师,须目前从事经济管理或经济研究工作。
(三)申报人员公开发表的论文。重点审核论文的封面、目录、标题和作者是否一致。如是论著,建议不要对书本全部扫描,而只要求将书面、前言、目录及作者本人编写的主要内容进行扫描。
(四)职称计算机证书及其它各类证书。
(五)对于申报认定的人员,除了审核比对个人基本信息外,还应重点审核申报人员在企业的任职年限、所获奖励和荣誉,所在企业信用等级证明、依法纳税证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企业相关财务数据等。
四、关于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材料规范
2005年我省首次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去年各市在组织申报和初审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强调如下:
(一)申报人员任职问题。任职年限累计7年,应以企业正式任职文件为准;所在企业为民营企业,应提供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或董事会决议、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并由当地政府部门出具证明;总经理助理,在有具体领导分工,并享受副总经理级别待遇的前提下,可以申报认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可以申报认定。任职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信用等级问题。出发点是了解企业的诚信度,一般在某一方面就可以说明问题。可以是企业在资产方面的信用证明,也可以是企业履行合同诚实经营方面的信用证明。如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重合同守信用证明或经银行授权的中介组织出具的信用评估证明等等,提供其中任何一项均可。
(三)依法纳税问题。须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可以提供近3年缴税情况、也可以说明近3年未发现企业偷漏税行为。
(四)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问题。须由企业提供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检验的社会保险证,或由企业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票据凭证,或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五)企业经营业绩问题。销售收入、年缴税额、扭亏增盈及累计净利润、本市行业排名4项中,达到或符合其中任何1项条件均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经法定资格中介组织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内部财物报表,财务报表须有出表人签字,并加盖财务印章。行业排名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统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六)个人或企业所获的奖励荣誉等问题。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须达到或符合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条件第(四)条中的任何一项即可。品牌、商标或省部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等集体荣誉称号,仅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对于品牌、商标无年限限制,对于企业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在申报人员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期间获得;其它奖励或荣誉均应为近5年内获得。
(七)所获奖项界定标准问题。经济管理涵盖各行各业,认定条件不可能预计和包括所有奖励或荣誉,审核时应坚持“同等相应水平”的把关原则,以与经济管理工作密切相关、能体现出申报人员较高的经济管理水平和综合能力为界定标准。
附件3、江苏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条件。即:《关于印发﹤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5]8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苏职称[2004]4号)精神,加快职称改革步伐,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任企业副总经理及相应职级(含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以上职务满7年。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所在企业讲求诚信,依法纳税,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三)所在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3年平均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3年扭亏增盈,累计净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所在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市本行业(大类)前3名的盈利企业。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目前至少拥有1个中国名牌或江苏省名牌产品,或者目前至少拥有1件中国驰名商标或江苏省著名商标(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或在其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期间,企业至少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企业近5年获得省(部)级(包括全国性行业)以上优秀管理、优秀工程等奖项。
2.近5年内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所在企业近5年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等集体荣誉称号(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或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入选为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或本人被评为县(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
二、申报、审核及考核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单位核实申报材料。
(二)在省辖市人事、经贸行政部门组织下,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申报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省经贸委。
(三)由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考核认定。
(四)将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五)省人事厅公布认定结果,颁发统一印制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三、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度1次,一般与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同步进行。
附件4、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管理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的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有组织全面业务、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能运用计算机和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O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 剌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4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 及相应奖项 ) 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省(部)级(包括全国性行业)以上优秀管理奖项。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经济专业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知识。
(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熟悉国家经济法
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了解国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结合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指导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 能力 ) 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 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名列本市同行业企业前三名(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总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评估或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融资项目的论证,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七)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 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经营管理上创新,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五)参与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市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前三名)作出突出贡献(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七)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市(厅)级一等奖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 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八)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 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撰写、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省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基础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报告1篇以上(前三名)。
第十条 外语要求(根据新规定,已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 语 ) 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 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资格申报人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戎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5.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若是获奖项目,应写明等次。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的原件。
10.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 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 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 ( 语 ) 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 年以上含2年。
2.主持人: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人(不包括党务政工负责人):“骨干” 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3.主要编著者: 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二分之一的执笔人。论文和著作的学术水平由评委会认定。
4.专业期刊: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 ( 每年不少于 4 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5.奖励类型包括科技进步奖、哲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金牛奖、管理成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6.较大的经济效益指年创利税30万元以上, 显著的经济效益指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
7.大、中型企业的认定以行业规范为准。
8.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市或地级市。
本市高级经济师认定和评审申报书面材料授理和审核时间:
从8月12日起,至8月18日截止,逾期不再授理。
材料授理点设在市经贸委组织人事科(金沙江路18号开发大厦东楼)。
联系电话:51530421、51530422,联系人:王月珍、朱若渊。
市人事局职称办咨询电话:52873557、52882048。
相关网址:
常熟市职称办
200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