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其他

2008年注会考试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普通 来源: 2008-07-21

  1.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对这种经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2.混合销售行为

  (1)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判别标准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从属关系,也就是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做出的。

  (3)税务处理:以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征增值税;一般以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征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进口货物征税:

  1.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纳税期限特殊: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纳税地点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海关申报纳税,其纳税期限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