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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08-05-29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理解?

  【教师回复】

  便于理解,举例说明如下:

  2005年1月1日贷款100万,1年期限,假设没有付过利息则:

  (1)3月份的计息期计算05年1-3月的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

  (2)6月份的计息期计算05年4-6月的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

  (3)9月份的计息期计算05年7-9月的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并且冲减05年1-3月的利息收入(利息逾期90日);

  (4)12月份的计息期计算05年10-12月的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并且冲减05年4-6月的利息收入(利息逾期90日);

  (5)06年3月份的计息期计算06年1-3月的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并且冲减05年7-9月的利息收入(利息逾期90日);

  (6)06年6月份贷款本金逾期90日,则对于此笔贷款的所得利息收入都冲回,即冲减05年10月-06年3月的贷款利息收入,同时不再计提该笔贷款的利息收入。

  (7)06年6月份及以后,对于06年4月份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8)06年6月份及以后,不管收到什么时间的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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