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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汇总(三)

    普通 来源: 2006-05-11

      第三章

      1.关于竞业禁止的总结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企业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股份有限公司

      2.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法定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    1.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3.清算组要求时

      4.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3.特别决议及其通过方式

      特别决议事项    通过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分立和合并

      3.公司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5.修改公司章程    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发行公司债券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解散

      2.修改公司章程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6.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 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4.合作企业的解散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    和解协议草案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4.关于会议通知时间

      会议性质     通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会议    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    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    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或委员

      5.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中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的理解。

      这个顺序可以理解为“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然存在的亏损”比如以往某一年度发生了重大亏损,在一般情况下,按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所得弥补,但连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仍未完全弥补,这时就需以缴纳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弥补了。

      例如:某公司1996年亏损70万元,假设1997-2001年每年的利润为10万元,则依照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997-2001年的合计50万元均可在缴纳所得税税前弥补1996年的亏损,但尚有20万元未能弥补。而2002年该公司又有30万元利润,则因超过税前补亏年限(5年),不能再直接弥补1996年的亏损,因此要按照顺序(2)先缴纳企业所得税30×33%=9.9(万元),剩余20.1万元,然后按照顺序(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然存在的亏损去弥补1996年尚未得到弥补的20万元。注意,以税后的利润弥补已经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亏损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6.关于企业法人的概念理解

      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其特征主要有:

      (1)以营利为目的;

      (2)必须具有归其所有或独立经营的财产;

      (3)是以核准登记成立的法人。

      在我国成立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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