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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施行后,建筑企业工程完工进度如何计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1-08
普通

从2021年开始,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要开始使用新收入准则进行收入确认。那么,对于新收入准则,大家是否已经开始学起来了呢?新收入准则施行后,建筑企业工程完工进度如何计算?有三种方法,下面一起来学习!

新收入准则施行后,建筑企业工程完工进度如何计算?

一、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比较常用的方法。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是指形成工程完工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a.不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材料从仓库运抵施工现场,如果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 则没有形成工程实体。因此,为保证确定完工进度的可靠性,不应将这部分成本计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来确定完工进度。

【案例】某建筑施工单位承建A工程,工期2年,A工程的预计总成本为1500万元。第一年,该建筑公司的“工程施工——A工程”账户的实际发生额为1000万元。

其中:人工费200万元,材料费550万元,机械作业费150万元,其他直接费和工程间接费100万元。经查明,A工程领用的材料中有一批虽已运到施工现场但尚未使用,尚未使用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第一年的完工进度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1000-100)÷1500×100%=60%

b.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总承包商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虽然是总承包商的项资金支出,但是该项支出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工作量,因此不应将返部分支出计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来确定完工进度。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迕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案例】甲建筑施工单位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承建A、 B两项工程项合同的A、B两项工程密切相关,客户要求同时施工,一起交付,工期为2年。合同规定的总金额为1400万元。甲建筑公司决定A工程由自己施工,B工程以500万元的合同金额分包给乙建筑公司承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第一年,甲公司自行施工的A工程实际发生工程成本50万元,预计为完成A工程尚需发生工程成本200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分包的B工程的完工进度,向乙公司支付了B工程的进度款 300万元,并向乙公司预付了下年度备料款80万元。

甲公司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确定该项建造合同第一年的完工进度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500+300)÷(500+200+500)×100%=66.7%

二、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

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

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三、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

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应由与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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