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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如何选择?案例分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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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针对“清包工”建筑劳务问题,建筑劳务公司应如何与总承包方和建筑民工人员签订合同,才能实现节税效果呢?分析如下:

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如何选择?案例分析!

(1)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2)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建筑劳务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9%,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整个“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则分包方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选择分析如下:

①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

=X×9%÷(1+9%)-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

=8.256%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

②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3%÷(1+3%)=2.91%×X

③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8.256%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91%×X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

=8.256%X-2.91%X

=5.346%X

推导出:

(A)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5.346%X

④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简称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3%,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采购辅料物质价税×13%÷(1+13%)

=采购辅料物质价税×11.50%

(B)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的进项税额=采购辅料物质价税×11.50%

⑤则,A=B

(C)5.346%X=采购辅料物质价税×11.50%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

=(5.36%÷11.50%)×X

=46.61%×X

⑥结论

清包工模式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6.61%ד清包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A)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6.61%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B)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6.61%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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