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必知必会10个问题!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了,那么在新政出台之前,哪些事我们必须了解的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
1、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没有综合所得这个概念的,自然也没有汇算清缴这个概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啊,并且要办理。汇算清缴。那么大家注意什么问题呢,我们有一种大神的叫无住所的个人。大家注意无住所的个人,那他可能构成居民,也可能构成非居民。无住所的个人呢,如果构成居民也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2、 综合所得的范围
包括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是所有的个人所得都需要汇算清缴,只有四项综合所得才需要汇算清缴。
买彩票的所得?开个个独或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出租房屋的租赁收入,是不是综合所得呢?不是。所以不需要汇算清缴。
3、 汇算清缴的概念
一个居民个人在一个年度内,要把他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这四项收入自行汇总,来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然后用这个年度的应纳税额减去他已经预扣预缴的税额,来确定它纳税年度应补税或者退税的金额,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且缴清税款。这个汇算清缴,只针对居民个人,而且只针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后的汇算清缴申报,跟原来我们要做的12万所得的申报相差很大。那个12万所得的申报,是一个所有的收入的申报。而这个汇算清缴,只针对四项综合所得。
4、 收入所属年度
收入所属年度就是居民个人取得收入的这个时间。我们现在一般来说,判定个人的收入取得时间都是以实际取得收入为基准。我们以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来确定综合所得的所属的纳税年度。实际取得这个工资是在2019年的12月31日,那么它就属于2019年度;我实际取得收入是在2020年的1月4日,那么他就属于2020年度。
按照我们目前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年度应当自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个跟日历的时间是一样的,我们在2020年要做2019纳税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这个2019纳税年度涵盖的期间,就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的12月31日。
5、 谁应该办理汇算清缴之两处以上综合所得收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这里有几个限制条件:
5. 1 按照我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
5. 2 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好,就是说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而且综合所得的年收入额相加减去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后的余额,如果超过六万元,就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6、 谁应该办理汇算清缴之其他三项综合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请大家注意,这个时候不考虑工资薪金所得,取得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啊,把这三项加起来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0000元,应当办理汇算清缴,我们刚才讲了第五和第六啊,之所以强调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0000元,我觉得是他都有交纳所得税的可能性,所以要求做汇算清缴。
7、 谁应该办理汇算清缴之预缴税款低于应纳税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在纳税年度内一扣一缴的税款吧,比你最终的应纳税额少的。那你应当补税,大家注意补税是必须的,所以应当办理或者汇算清缴,这个时候不能豁免。
比如说,一个居民客人,取得综合所得时,他的支付人没有给他代扣代缴,那么到了年底的时候,按照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的话,很有可能就会出现应纳税额高于他,这个时候呢,他应当补税,就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8、 谁应该办理汇算清缴之税款多交、申请退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居民个人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纳税人如果在年度末算出来,他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他前面的预扣预缴的税额,那么他多交了。多交的话,大家注意,如果你不要了,国家也不管你,个人可以放弃这个权利。如果你申请退税,就必须办理汇算清缴。
这个退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果不放弃,要申请退税,就必须办理汇算清缴,要放弃了,你又不符合其他的规定,那个就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了。
9、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四项所得对应的收入额的计算
还有个事情一定要注意,汇算清缴时的四项综合所得,对应的收入额,口径是不同的。我们前面说了这四项收入是死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那么大家注意,工资薪金所得这个收入额呢,是全部收入作为收入额,不做任何的扣减。
但是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这是我们需要反复强调的一个基本概念!!!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和收入额是不一样的,收入可以把它理解为是毛收入。毛收入减掉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除了要扣除20%的费用以外,大家还要注意这其中的稿酬所得,还有一个特殊性,就是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70%计算,就是说稿酬所得的收入额,除了要以毛收入减掉20%的费用以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以外,这个收入额计算出来以后还要减按70%计算,也就是打七折,作为最终的收入。
可见我们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们收入额的口径实际上是跟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口径是完全一致的。
10、 汇算清缴期限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六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税法给了我们四个月的时间来办理个人的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Ø 如果是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法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前离境的,那么要求他在离境前就要办理汇算清缴。
Ø 同时依据我们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这里头也包含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Ø 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在注销前啊,他是习惯性居住在中国,所以我们是把它当成居民个人来看待的,那他在注销户籍前,要办理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也包括其他税种的税款的清算。
本文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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