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收款分录解析 4个知识点要牢记!
在工程行业的实际财务工作中,由于很多财务人对于预收款的确定、性质以及是否应该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和纳税的概念不清晰,因此产生了一些不符合税法、不合规的要求和操作。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部分的内容,本次咱们邀请到了网校开放课堂的《工程会计全盘账务处理》课程主讲——邹老师,就相关规定及账务处理进行经验分享。
邹老师,正保开放课堂特邀实战专家,正保会计网校《工程会计全盘账务与税务筹划全面提升课》主讲老师。 15年以上工程财务从业经验,曾担任2家公司财务顾问,负责3家工程公司财税关系处理,历任4家工程公司财务经理岗位,多家大型国企、民企、事务所及财务咨询管理公司内训讲师,实战经验丰富,从业阅历广泛。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表示:建筑企业的预收款不再界定为纳税义务发生,而是按照增值税预征处理。
以前按照旧规定:预收款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具有法定义务的强制性,不交税会受到税务的严格监管甚至处罚,但是旧规定其实是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
因为预收货款的本义是销货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在发出商品之前向购货方预先收取部分款项的信用行为。即卖方向买方先借一笔款项,然后用商品归还,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短期借款融资方式,比如加油卡。
比如:乙方《验工计价单》上确认当期完工金额是100万,而甲方预付款300万,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其实际应确认收入是100万,应按100万预缴税金是合理的,剩余200万并没有完工量,也没有成本产生,也就是说销售并没有实现或发生,没有产生增值,按照增值税设计的初衷,单凭预收款就要预交增值税,明显对企业有失公平和合理,也显示出税务机关的强势,让企业纳税不能心服口服!
邹老师一句话点评:58号文,将原来的预收款不再界定为纳税义务发生,而是变成预征处理,是税务总局意识到以前规定的不合理,是一种进步,对企业预收账款征税力度有减弱,增加企业了和税务博弈可能。
何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假设建筑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预收款,甲方非让开票,如何处理?
首先要明确:施工企业收到甲方预收款不应该开具发票,甲方这样的要求是不合理的。甲方借用强势地位为了获得自己的进项抵扣和成本而实施的不规范行为,因施工方还没有施工,还没有完工成本发生,没有产生和甲方的工程价款结算,施工方一旦开票,麻烦会很大。
既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又没有工程成本产生,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也不可能无依据的大量暂估成本,一旦税务稽查,不予认可暂估,将可能面临补缴大额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等问题。
根据营改增政策,开销项票就要交税,但不一定是确认收入的依据,即使开票也可以账务先不确认收入,老税法规定收入之类的是跟着发票走,新税法是根据实际发生时确认。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但会计上尚未达到收入确认的条件,这样就出现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需要进行相应处理:
以上就是邹老师带来的精彩分享,工程行业覆盖面广、环境复杂多变,除了需要财务人具备扎实的账税处理能力之外,还得深入地了解工程行业的具体项目及具体业务。
因此工程行业的财务现状也印证了一句话:3年入行,5年入门。这意味着,无相关财务经验的同学想要进入工程行业从事财务工作可并非那么简单,只靠自己摸索的话,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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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陆续收到了很多往期学员的反馈和评价(部分节选):
你能从课程中学到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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