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十种原“其他所得”何去何从?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在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时,列举了9项。对比旧《个人所得税法》,会发现“其他所得”这一项消失不见了。这一变化引起了财税界朋友的思考,一时间众说纷纭。
“其他所得”麾下的10兄弟,哪儿去了?是从此退隐江湖还是被其他项给纳入麾下? 近期,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接下来,大家一起看看74号公告,到底是如何安置其他所得的。
一、 3项纳入“偶然所得”
1.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并不是所有的个人无偿受赠房产都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注意事项】:企业随机的、带额外性和偶然性的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与企业的销售直接相关的,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
二、 1项纳入“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注意事项】: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收入,新税法较之旧税法,征税规定、税率未发生变化,这样计算出的税负、税额较之前也未发生变化,主要的变化是从“其他所得”项目调整到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三、 6项退隐江湖
1. 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2. 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4.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5. 对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 购房个人因房地产公司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购房而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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