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专业问答

​哪些情形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来源: 海南税务 2023-06-13
普通

【问题】

哪些情形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更多推荐:

实务会员   会计培训   税收政策

向非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须按贷款服务缴纳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