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分支机构不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
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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