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等如何开具发票?
【问题】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等如何开具发票?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向房地产公司按照“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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