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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未开票收入”申报就这么填!(附30种开票特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11
普通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1里面有一个未开具发票栏,可能很多小伙伴都从来没用到过,也不清楚它为什么存在,但存在即合理。

举个例子,比如餐饮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大部分客人都是散客,就餐后不会索要发票,那么这部分收入你也应该申报增值税,填写在哪里?

再如建筑服务行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就是你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那么在收款次月就应该申报这笔收款,不管你是否开票,你没开票就做未开票申报。企业出租房屋收了全年的房租费,客户是个人不需要发票,申报不?怎么申报?都需要这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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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在那里?都填在未开具发票一栏。所以,未开票一栏存在就有理由!

未开票收入申报

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假设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1月销售货物取得开票不含税收入20万,取得未开票不含税收入1万元(税率为16%)。该企业1月收入应当如何申报?

该企业应填写1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申报。

因此,该企业取得未开票收入的1月申报表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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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3月销售货物取得未开票不含税收入为10万。该企业第一季度收入应当如何申报?

由于企业3月取得未开票收入,属于第一季度取得的收入,因此第一季度申报增值税时应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申报。

因此,该企业第一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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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只将取得的未开票收入金额填写在第1栏次,第2、3栏次不填写金额。

最后,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收到经济利益流入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决定是否需要对外开具发票,以及如何开具发票。附30种开票特列,进一步帮助大家解决开票问题。

30种开票特例

第一种情况,会计制度不作为收益项目核算,税收政策也不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

1、收到所有者(股东、合伙人、业主)投入的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

2、收到的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性融资,属于短期或长期借款。

3、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短期内需要原价退还的押金、保证金、往来款等,属于往来项目。

注:上述第2、3点如后续期间发生债转股、债务重组、罚没等行为而增加纳税人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也不得开具发票。

4、收到的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属于往来项目。

第二种情况,会计制度通常作为收益项目核算,但税收政策不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

5、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36号)

6、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财税〔2016〕36号)

7、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财税〔2016〕36号)

8、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财税〔2016〕36号)  

9、存款利息。(财税〔2016〕36号)

10、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财税〔2016〕36号)

11、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税〔2016〕36号)

12、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财税〔2016〕36号)

13、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14、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15、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16、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17、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6〕1235号)

18、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19、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20、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注:出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在会计上也不确认损益。

21、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权益性投资分红。

22、对供应商、分包商的罚款、索赔款等。

23、未发生应税行为,对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没收的诚意金、订金等。

24、合同解除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三种情况,会计制度有可能不作为收益项目核算,但税收政策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

25、现行政策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差额部分,详见差额计税和开票口径的思考。

26、水电等货物的转售。

27、废旧物资、下脚料的销售。

第四种情况,会计制度通常不作为收益项目核算,税收政策也不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但是可以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包括:

28、预付卡售卡企业或者支付机构销售预付卡,或者接受的充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2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30、纳税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注:以上三种特殊情形,开票品名分别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上述四种情况以外,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收取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按照适用的税目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章来源:厦门税务,二哥税税念,何博士说税,百望呼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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