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扣项目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转用于不能抵扣项目时如何处理?
问题:可以抵扣项目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转用于不能抵扣项目时如何处理?
回答:
原用于可以抵扣项目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转用于不能抵扣项目时,应按规定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如:企业于2017年11月购置一辆客车,价款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限期内进行了认证。此辆客车购进时用于生产经营,进项税额已全额抵扣。该企业又于2018年11月将该辆车转用于企业福利部门。
具体处理如下:
购进时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已提折旧2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00-20=80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80*17%=13.6万元。
账务处理:
购进
借:固定资产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 117
转用于福利部门
借:固定资产 13.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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