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吗?税务局回复!
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吗?税务局回复了!
问题内容:
招待客户,取得的业务招待费中的住宿费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税务局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若是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给大家总结一下就是:
1、企业一般意义上的“业务招待费”可能包括生产经营需要的宴请、旅游景点参观、娱乐以及住宿费用等,这些基本属于“交际应酬费”,相关专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能做转出。
2、企业如果负担的其他企业员工的差旅费,能不能抵扣进项税要综合业务的性质判断:
比如,A公司聘请B公司的员工维修一项机器设备,B公司员工因此产生的住宿费用由A公司负责,该项费用企业列入业务招待费,此时的住宿费非交际应酬性消费而属于生产性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3、企业应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内容计入会议费税前列支和抵扣,会议费正常情况下需要提供会议时间地点人员、会议记录等材料作为税前扣除的辅助材料,同时其符合上述情况的会议费不属于交际应酬费范畴可以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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